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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2016/1/20
财会[2016]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、档案局,深圳市财政委员会、档案局:
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,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、完整、有效和安全,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制定了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》,现予印发,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
2016年1月11日
地址:上海市中山北路1715号1201、1101室 邮编:200061
总机:8621-52918989 传真:8621-52918777 E-mail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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