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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:税法 提问时间:2009/2/2 9:57:53 提问人:szdtcpa
提问标题:
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
提问内容:
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是这样的: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,应当从开始生产 经营月份的次月起,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。我想请问,如果我的开办费是在生产经营几个月后才入账的,如果对开办费进行摊销,应该从哪个月开始?比如说:筹建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,开办费100 000元,从4月1日起开始生产经营.会计于6月将开办费4000元入账.在9月会计又将3000元开办费入账。11月剩余的开办费会计入账.请问在这种情况下,我的开办费要从哪个月开始摊销?是在生产经营的次月即5月开始摊销,还是在入账后的次月?
回答:
根据国税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的政策解释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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