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 
   
 
  用户名: 密码: 验证码:

服务简介

会员咨讯

刊物下载

会员问答

发表新的提问
  我发表的提问
 
分类:税法 提问时间:2009/2/2 9:58:19 提问人:szdtcpa
提问标题:
新企业所得税法《实施条例》中规定
提问内容:
新企业所得税法《实施条例》中规定,按10%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。但其并没有明确对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税的时间点,由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利润,可能要到2008年的四五月份才能算出来,加上企业向国外汇款需要通过中国外汇等主管部门的审查,还有一些其他的程序,这笔钱可能要在2008年6月份才能汇出去。请问应当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汇出的利润都要征税,还是对汇出2008年的年度利润征税?
回答:
根据财税字[2008]001号第四条的规定,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......
详细回答:
您还不是我们公司会员,如需查看问题详细回答,请先进行会员登录
 
地址:上海市中山北路1715号1201、1101室     邮编:200061
总机:8621-52918989     传真:8621-52918777    E-mail:shzzcpa@online.sh.cn
copyright © shszcpa.com         骏远高科技技术支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