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类:税法 |
提问时间:2009/2/2 9:58:19 |
提问人:szdtcpa |
提问标题: 新企业所得税法《实施条例》中规定 |
提问内容: 新企业所得税法《实施条例》中规定,按10%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。但其并没有明确对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税的时间点,由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利润,可能要到2008年的四五月份才能算出来,加上企业向国外汇款需要通过中国外汇等主管部门的审查,还有一些其他的程序,这笔钱可能要在2008年6月份才能汇出去。请问应当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汇出的利润都要征税,还是对汇出2008年的年度利润征税? |
回答: |
根据财税字[2008]001号第四条的规定,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...... |
详细回答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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